第三百五十章 商业侵权(2 / 2)
有了第一次,偷第二次便没了心理负担,当他去再弄淬火钢材时就被抓了。
郑晓民进去时不想暴露亲戚,最初几天没把那个亲戚交待出来,而盈昇商贸就在这段时间将第一批轴承钢的样本送到了椿本公司,椿本公司对钢材进行了检测,得出了有关数据。
盈昇安排那位业务员正准备找郑晓民获取淬火后的钢材时,得到了郑晓民被抓的消息。正当他们惶惶然的时候,有关部门找上门来,迅速出手,查封了盈昇商贸,紧接着又去了椿本公司,调查了椿本的账户信息、电脑硬盘、通话记录,获得了椿本在窃取东华轴承钢信息的证据。
最后,有关部门对这个案子提交了报告,内容大致如下:
东华下大力量,持续半年时间,冶炼高碳铬轴承钢,该类钢材虽属于民用领域,但研制工作尚处于保密阶段,东华的技术含有不对外公开、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且该技术信息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盈昇商贸唆使人窃取、椿本公司通过非法途径获得东华的商业秘密,毋庸置疑这两家单位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嫌疑。
结论如此,但如何追责令人头疼。
有关部门把案子办完后,往检查机关一扔就算了,检查机关一看不算窃取国家机密,就当成一般案件,以郑晓民和盈昇、椿本两家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罪起诉至法院。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罪与非罪非常关键,华夏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有两种情况不能定罪:第一,如果行为人通过自行研制或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他人商业秘密的,不得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第二,如果行为人未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一般按照商业侵权行为来界定。
从实际来看,盈昇商贸和椿本公司的侵权行为,尚未对东华的生产和销售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很难追究刑法上的责任。
最后这件事情的结果就是:盈昇商贸被责令停业整改,处以5万元罚金。
5万元罚金是椿本公司拿到东华钢材样本时付给的好处费。
责令椿本公司停止侵权行为,销毁数据资料,向东华赔礼道歉。
郑晓民属于修理工,不属于钢材冶炼和轧制一线上的员工,未签订保密协议,也因此未获判实刑,只收缴了2000元非法所得,在拘留所待了半年多也就算惩处了。
同时,有关部门责令东华加强防范管理,举一反三,堵塞漏洞,确保不泄露国家秘密。
看似雷声大、雨点小,但这些处理措施也算依法依规,椿本公司来人向东华钢铁蓝市股份公司致歉,随后提出与东华钢铁厂建立合作关系,采购高品质轴承钢出口到国外。
而郑晓民呢?工作丢了,还因为王翠萍不断作妖,导致他找不到新的工作,现在一家人走大街上都抬不起头来。
郑晓民听说妇女和慈善组织还给了自家那么多救助款,干脆一咬牙拿上钱去了南方。
郑晓民的案子告一段落,大伙开始关注改制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