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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1章 钱法混乱国用难(三)(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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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载坖其实很清楚,私铸铜钱在哪朝哪代都是不可避免,虽然在大明,对于私铸制钱,大明律有明文规定:“凡私铸铜钱者,绞。匠人同罪。为从及知情买使者,各减一等。告捕者,官给赏银五十两。里长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若将时用铜钱剪错薄小,取铜以求利者,杖一百。

大明对于私铸铜钱处以重刑,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国家对私铸的法律条文似乎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且不禁私钱流通。尽管不少官吏多次上疏,要求禁止私钱,但是皇帝对此都置之不理。

朝廷屡申禁令,要求严禁私钱,京师和四方私铸盛行私铸利润丰厚,达到一二倍。盗铸原因也在于此。故此朝臣奏请朝廷张榜颁布敕令禁约盗铸行为,主犯应予以发配充军,以警盗铸者。情节轻者,则酌情论罚,许以赎罪惩处。

实际上朝廷对于私铸的行为比之大明律已经减轻了处罚,这种处罚根本不足以震慑这帮私铸制钱的人。这些私钱的泛滥,严重影响了官钱的流通。

对私铸问题始终未能拿出有效的处置措施,甚至某些时候采取了听之任之的态度。弘治初年以恐惧私铸而一再推迟至弘治十六年才铸造弘治通宝。同时颁布严禁铸诏令,但是不二三日即滥使如故。至弘治十八年民间私铸盛行直接导致本朝通宝乃不得行。谢迁等大臣尖锐指出:“私钱不禁则官钱决不能行”。

随着私铸的盛行,大明甚至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原礼部侍郎陆深说其少时所见民间皆用宋钱,杂以金元钱,谓之好钱。偶用唐代开元钱。反谓明代国家新铸制钱为低钱,二文折合好钱一文行用。至弘治末年,各类古旧好钱也不用了,市面上流通的尽是低钱,谓之倒好。

杨廷和也说:“正德七年,京师市易用夹铜锡钱,极薄小,以二折一,谓之倒好。”太监张永奏请禁止之,只许用好钱,规定每银一两市钱七百文。结果出现射利之民,竞收旧钱藏之,专用新钱。

朝廷规定的银钱比价根本没有任何意义。现在的问题是朝廷铸再多的钱,都无法用于流通,获取钱息,嘉靖以来新铸的百十万贯制钱,都躺在内库里吃灰呢。所以这次朱载坖索要宗禄,嘉靖干脆就把这些制钱按照官价折银给了朱载坖,不得不说,嘉靖对朱载坖真是父爱如山体滑坡,有种你拿去给在京的官吏发工资嘛。

李春芳就在东南,对于南方私铸制钱的事情是十分了解的,私铸的原因很多,它的出现与货币本身属性、货币供给以及官铸铜钱的优劣有关。私铸出现的首要原因是铜钱作为辅币,它的币面价值高于它作为金属本身的实际价值,是不足值的货币,其价值由钱币的个数决定。一般来说,铜钱铸造本身会带来丰厚的铸息,即单位重量的铜钱的面值与其金属价值、铸造费用的差额。民多好利,遂铤而走险盗铸取利。

有明一代,总体来说铜钱的铸造数量不多,而且有相当一部分贮存在国库中,退出流通领域,因此只靠官铸钱,是不足以满足社会对货币的需求的。国家虽有法令禁止铜钱的私铸,但却对私钱的流通采取默许的态度,只要铸造的铜钱不影响流通都是允许的。市场上流通的本朝制钱很少,相反社会上大量周流的是民间的私铸钱以及前代的古钱。

对此,李春芳无奈的说道:“惜铜爱工,钱即恶薄,私铸繁兴,欲行钱法而不能行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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