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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_交锋2(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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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法官归纳了原告被告的陈述要点后,确定争辩内容在于谁才是张银匠商标的合法持有人,被告使用张银匠商标是否合法;紧接着进入了质证阶段,对原被告等提交的证据其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进行论证。小说

刘律师提供了商标转让合同商标转让公证书张银匠1435类商标注册证工商局商标系统查询结果公证书烟火红尘著作权证明件出版社络平台影视剧等版权购买合同,胡柄权授权的加盟商加盟合同胡柄权对外印有张银匠的宣传册等一系列准备充分的材料。

最关键性的法庭辩论开始了,刘律师首先发表了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保障商标合法持有人不受侵害的法律武器,从我方提供的多个证据足以说明原告才是张银匠商标的合法且唯一持有人,享有合法专用权。而转让给被告的从工商局商标查询系统可以证实是银张匠,这是严重的张冠李戴。在转让合同原告也清楚标明转让的是第号商标,而非张银匠商标,在公证书及商标转让合同从未提及到张银匠字样,在一个转让额度高达30万的商标转让合同,被告有义务去主动核实商标的各项合法事宜,工商局的商标公开查询系统是公开透明的对公众开放的查询系统,在转让后的二年,被告也并未对商标提及异意,也是说被告早已明知原告转让商标的品牌名称,仍然主观故意以假乱真,用银张匠冒用张银匠商标。华人民共和国商标保护法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商标侵权。

第二原告方提出的要求赔偿1500万元商标侵权费用,我方有切实充份的依据。二年前张银匠在省内加盟连锁店已多达70多家,根据市场评估报告,品牌市值估价一千万元,而原告法定代表人海燕女士著有烟火红尘一书,该书是对张银匠品牌最大的化营销和宣传,目前该书实体书版权费用见合同已达500万元。络版权按点击收费,每千字5元,点击量已达五千多万次,络付费收入已达526万元,而影视版权合同高达500万元,这些影视剧实体书都是以张银匠的创业发展经历为主线,详细介绍了张银匠的整个发过程,目前海燕女士在推广小说已经花费五百多万元推广费用见各项单据,这些费用加起来已达2026万元,都是真实可查有合法依据的。被告至今仍然在盗用张银匠商标享用原告爆红的络小说和影视作品为该品牌带来的红利,而被告方近二年利用张银匠为商标的销售收入多达一千多万元,我方只要求被告支付其的三分之一赔偿费用,合情合理合法。谋取高额暴利纯属无稽之谈。

答辩方:审判长审判员我方于2015年8月与原告方签定商标转让合同,转让品牌当时双方洽谈即为张银匠,而不是银张匠,签定的合同公证也是张银匠商标的转让合同,如果这是银张匠合同,原告方则涉嫌合同欺诈,我方有权起诉。

二小说只是虚拟事物,不能做为衡量品牌价值的参考。原告方提供的各种版权合同我方对此提出异议,有权怀疑其证据的真实性。要求法庭调查其合法真实性。

三我方有见证人到场可以证实商标转让时原被告双方洽谈的是张银匠的商标转让合同而不是银张匠的商标转让合同。要求我方证人到场。

我看见公司以前加盟部的张军莱走了进来,贼头贼脑的飞快瞟了我一眼,低着头再也不敢看我,直到走证人席。这个成事不足败事有余的年青人啊,想多挣点钱,无可厚非,挖公司墙角和别人合谋想通过买断张银匠的品牌借助公司以前的加盟基础快速发展,也可以理解,但是人贵有自知知明,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个道理,似乎对于现代的年青人根本不能理解,只要能挣钱可以不择手段。可是他们真的不知道世道的险恶。善良的人也可能会运用卑鄙的手段,卑鄙的人也会有良善的举动。

我叹了口气,静静的聆听小张的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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