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77章 实用主义(2 / 2)
大家都清楚“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共也”,这其实是儒者们的共同愿望。而皇帝出法例结果也几乎人所共知,张释之向文帝报告了案情,然后提出处罚意见:“依大汉朝的法律,一人犯跸,当课罚金。”汉文帝听后大怒,说:“此人惊了我的马,幸亏这马儿驯良,要是换了别的马,说不定就将我摔伤了。廷尉你竟然只判处他罚金?”
张释之说:“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律如此规定,当依法执行。陛下如欲加重惩罚,则法不信于民也。那人犯跸之时,陛下你若将他杀了也就罢了,但现在已交到我廷尉这里,我身为廷尉,自当公正执法,若有偏差,则天下的法官都会任意轻重,那老百姓岂不是要手足无措?望陛下明察。”文帝思之良久,承认张释之是正确的。
根据史书的记载,显然法官张释之所秉持的司法理念是,一个案子进入司法程序后,应由法官依法裁决,皇帝也不可干预。张释之的那一句“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也多次为后世的司法官引述,用来对抗君主徇私枉法的意图。
但宋代的学者、法官提起这起“犯跸”案例时,还是对张释之很不满意,因为张释之还说了一句“那人犯跸之时,陛下你若将他杀了也就罢了”。他们认为,作为负责司法的廷尉,实在不应该说出这种违背法理的昏话,如洪迈批评张释之此言无异是“启人主径杀人之端”。
大儒陆九渊更是从一个刁钻的角度发出诘问:假设汉朝的法律规定“犯跸者杀无赦”,那廷尉是不是也应该坚定地按照法条办案,将那个倒霉而无辜的乡下人处死呢?陆九渊的答案是:也不可以处死。他追溯到尚书记载的一项古老的司法原则:如果有人犯了大罪,但属偶犯、出于过失而非故意,而且坦白了自己的罪行,那么他就不可被判死刑。
根据这项古老的司法原则,陆九渊认为,“犯跸案”中的那个乡下人,只是偶尔的过失,不存在犯罪故意,即使他使汉文帝受了伤,也应该从轻发落,何况文帝并未受伤。如果当时的法律条文违背了这样的司法原则,法官应提请皇上修订法律,使法条合乎正义。因此,张释之应该向文帝解释清楚法理所在,而不是以“今法律如此规定”相敷衍。
想想本朝的大儒们见解都不统一,那么对于士子们来说便更为艰难,简单的以案论案只怕难以令人满意,而妄加阐述怕又不知道得罪了那位主考。可要是坚持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的观点,只怕皇帝又不高兴,谁知道这是不是其在试探他们对君王的态度呢!
其实赵昺的想法很简单,希望能通过考试选出与自己理念相似者,为进一步的推行新政做储才准备。另一方面,他希望能从中挑选出些实用性人才,而非那些只会死记硬背条文,却不通应用的书呆子,其即便笔下文章能写出花来,可对公务一窍不通,那其在赵昺眼盲有用,起码他还能种出粮食,为国家缴纳赋税。而其却不过是一个浪费粮食和国孥的废物。
此外,自从赵昺掌握权力的同时,三思而行已经成为朝臣们时时挂在嘴边的话,他们以为这是对冲动气盛的年轻人最好的劝谏,而他也知道后世这句话依然倍受世人的推崇。因为人们相信,经过深思熟虑的决定才是最好的,经过反复思量的行动才能顺利地进行。
对于三思而行,赵昺觉得也没有错,思考与行动,对于一个正常人而言,是人生至关重要的一件事,如人之生老病死,难以避免。小到处理家庭琐事,大到掌握国家命脉,不假思索地行动和多番思虑却不见行动的人,轻则败家,重则亡国。思与行,不可偏其一,这亦是中国千多年的历史积淀下来的沉痛教训。
赵昺厌恶的只是不幸由此在社会上形成了一种重思考而轻行动的风气。或许是过于谨慎,过于追求万无一失,人们将大量的时间与精力用在了无限的沉思之中,结果越想越觉得准备不够充分,越想越觉得存在很大的问题,想着想着,本可以尝试的想法变成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无疾而终。
而赵昺却明白由于人的四维空间是无限宽广的,不受客观事物与能力的强行束缚,因此,想着想着便偏离正轨、越想越远而找不到重点的。当人们在思想的海洋中畅游太久而迟迟不上岸来付诸实践,结果无疑是窒息于其中,彻底失去付诸实践的机会与能力,此也是王阳明知行合一的观点所在。
赵昺是实用主义者,他并不能领会王阳明的所有观点,也参不透其所谓的心学,但他以为只要助于维护自己的统治就可以拿来用。而这点儿正与自己秉承的实践出真知观点相合,也有助于改变当前的风气,至于是否与朱熹的理念向冲突,那都是次要的,他要的只是实干家,却不是空想家。
另外赵昺两世为人,也看清楚了一些事情的本质,世界上就没有一种完美和正确的学说,其不过也是因时而生,在这种环境下是正确的,换个时间和地点那就错误的,就像朱熹和王阳明同时儒家的大师级别的人,脱离了现实能说出谁是谁非吗?
所以赵昺认定饿了吃饭、困了睡觉就是最大的理,强者永远认为拳头大才是世界公理。而当下灭了蒙元,恢复中原才是正理,一切都是要围绕着这个目标来做,至于是否是什么离经叛道,奇谈怪论等待后世去评说,或是待自己完成了大业,再去反思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