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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0章 包公违法(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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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赵昺刚来到这个世界时,也以为如此,事实上在他掌政琼州的初时也是这么干的,一地主政官员就几乎包揽所有诉讼。这其中自有手下缺乏可用之人的缘故,更多的还是不懂,而随着政局稳定,行朝的迁琼,他才发现宋时已经有了司法专业化的构架,已经建立起一个专业、专职的司法官员队伍来处理司法事务了。

州郡一般会设有三个法院:当置司、州院与司理院。有些大州的州院、司理院又分设左右院,即有五个法院。当然一些小州则将州院与司理院合并,只置一个法院。每个法院都配置若干法官,叫做录事参军、司录参军、司理参军、司法参军。主管当地置司的推官、判官,他们的主要工作也是司法。他们都是专职的法官,除了司法审案之外,不接受其它差遣,即便是来自朝廷的派遣,也可以拒绝。

此外随着各级机构的完善和建立,赵昺还发现一个有趣的事情,近现代出现的司法考试,其实在宋时已经出现,也就是说宋朝的司法官在获得任命前,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只不过叫做试法官。考试由大理寺与刑部主持,两部相互监督,以防止作弊,并接受御史台的监察。

试法官每年举行一次或两次,每次考六场,其中五场考案例判决,一场考法理。案例判决必须写明令人信服的法理依据、当援引的法律条文,如果发现案情有疑,也必须在试卷上标明。考官逐场评卷。考试的分数必须及格,且标准很高,绝不是六十分就行的,且对重罪案例的判决没有出现失误,才算合格。

可惜的是宋人开创的高度发达的司法体系,以及司法专业化的历史方向,并未为后面的朝代所继承,元明清三朝的司法制度,退回到非常简陋、粗糙的状态。,府县的司法完全由行政长官兼理。长官力不从心,只好私人聘请刑名师爷襄助。

所以三侠五义中的公孙策,其实就是清代艺人根据当时的刑名师爷形象塑造出来,宋时并没有公孙策这一号人物,宋代的州府也没有所谓的“师爷”。师爷,乃是行政幕府制度发展到明清的产物,又称“幕友”。而宋朝历史是军政幕府虽然还有保留上,却是唯一一个不设行政幕府的王朝。说明宋朝已经在地方建立了专业化的行政、司法机构,当然不需要行政幕府赞襄了。

“包公戏”中的包拯,是集侦查、控诉、审判、执行四权于一身的权力大的吓人的超级法官,一桩案子,明察秋毫的包公往往当庭就问个清楚,然后大喝一声“堂下听判”,义正词严地宣判后,又大喝一声“虎头铡侍候”,就将罪犯斩首了。以此类推,既然有了专业的司法机构,那么肯定就不会出现这种程序性错误了。

宋朝的国家制度设计上讲究的是分权与制衡,在司法制度上一样也得到体现,因此太祖立国时就建立了一套非常反说的司法程序。

首先,侦查与审讯的权力是分立的,宋代的缉捕、刑侦机构为隶属于州、路衙门的巡检司,以及隶属于县衙门的县尉司,合称“巡尉”,相当于今天的警察局,其职责是缉拿、追捕犯罪嫌疑人,搜集犯罪证据、主持司法检验等,但按照宋朝的司法制度,他们不可以参与推勘,更不能够给嫌犯定罪。宋初的一道立法规定:“诸道巡检捕盗使臣,凡获寇盗,不得先行拷讯,即送所属州府。”

案子进入州府的庭审程序之后,先由一名法官审查事实,叫做“推勘”。这位推勘官将根据证人证言、证物、法医检验、嫌犯供词,将犯罪事实审讯清楚,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至于犯人触犯的是什么法,依法该判什么刑,他是不用管的。被告人画押之后,便没有推勘官什么事了。但如果审讯出错,则由他负责任。

这一道程序走完,进入第二道程序。由另一位不需要避嫌的法官,向被告人复核案情,询问被告人供词是否属实,有没有冤情。这道程序叫做“录问”。如果被告人喊冤,前面的庭审程序推倒重来,必须更换法庭重新审讯。这叫做“翻异别勘”。如果被告人未喊冤,那进入下一道程序。

案子的卷宗移交给另外一位独立的法官,这名法官将核查卷宗是否有疑点,如发现疑点,退回重审;如没有疑点,则由他根据卷宗记录的犯罪事实,检出嫌犯触犯的法律条文,这叫做“检法”。推勘与检法不可为同一名法官,这就是宋代特有的“鞫谳分司”制度。宋人相信,“鞫谳分司”可以形成权力制衡,防范权力滥用,“狱司推鞫,法司检断,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

检法之后,将案子移交给一个判决委员会。判决委员会负责起草判决书,交委员会全体法官讨论。若对判决没有异议,则集体签署,将来若发现错案,所有署名的法官均追究责任。这叫做“同职犯公坐”。对判决持异议的法官,可以拒不签字,或者附上自己的不同意见,这叫做“议状”,日后若证实判决确实出错了,“议状”的法官可免于问责。

判决书必须获得全体法官签署,才可以进入下一道程序:送兼任法院的首席法官的知府或知州做正式定判。首席法官定判后,还需要对被告人宣读判词,询问是否服判。这时被告人若称不服判,有冤要伸,那么将自动启动“翻异别勘”的程序原审法官一概回避,由上级法院组织新的法庭复审,将前面的所有程序再走一遍。原则上刑案被告人有三次“翻异别勘”的机会。

这才是标准程序,但还不算完,被告人依然有伸冤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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